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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是指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的出国(境)访问、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参会等公务活动;获得外方或其他资助,纳入学校计划的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的派出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校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简称国际处)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为会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与规定进行会审。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保证履行职责、完成工作计划。

第七条工作表现好,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具备派出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符合派出项目需要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申请6个月以上者,须在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长期公派出国(境)回校后工作满两年以上。青岛大学特聘教授应遵守特聘教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出国(境)前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身体健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国际处根据学校交流合作项目需要,每年12月前上报学校下一年度短期出访计划,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于年底前上报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由国际处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年度项目的选派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无公务内容或与任务无关地点的出访不作为因公出访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因公出国(境)需提前四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申报。

第十六条学校组团出访由国际处上报内部请示,学校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副厅级以上领导出访须上报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派员参加学校以外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组织的团组出访。

第十七条校内所属单位组团或个人因公出访,由所属单位向学校上报内部请示,并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一)或《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二),由相关会审部门会签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申报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长期出国(境)项目,需符合政府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我校公派选拔条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申请表》和项目所要求的相关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国际处报推荐文,由国际处与会审部门研究审核后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学校审批后向下达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学校长期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相关单位根据学校下达计划组织报名,按选拔条件向学校上报人选推荐文和相关材料,由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离校前持国际处出具的《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离校手续通知单》到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国家、省、市等政府项目的出国(境)协议及公证手续按项目规定办理,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缴纳保证金;学校及其他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与人事处签署《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承诺书》(见附件三),处并按学校规定缴纳保证金和项目交流费,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本人(具体办法参照《承诺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的出访,若需延期、改派或增派出访人员、变更出访国家(地区)等,须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国际处负责协助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外国签证和赴港澳台的签注手续。

第五章 国(境)外纪律

第二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遇重大问题须及时请示,努力完成任务,按时回国。

第二十九条出国(境)教学科研人员须参加常规的年度考核,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在外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应署名青岛大学。承担科研任务项目的出国人员须保证不影响科研任务的正常完成。

第六章 返 校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归国后,应及时到国际处、人事处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因公长、短期出国(境)人员回校后须在三周内分别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回校报到表》(见附件四)和《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回校报告表》(见附件五),分别交国际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存档。

第三十一条因公护照或通行证须在回国一周内交国际处,由国际处负责交青岛市外办统一管理。(在境内、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待 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资助之外的长期公派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工资、工资性津贴暂停发放,待按期回校后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内的,按批准期限(不含批准延期的期限)补发,批准在外期限为12个月以上的,按12个月补发。逾期归国的不再补发。批准期限内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第三十三条经公派渠道出国(境)攻读学位人员,在批准的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编制,续缴社会保险,停发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三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境)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三十五条学校组团短期出访费用一般由学校、外方及派员单位三方共同承担;学校不负担单位组团派员的费用。出国用汇结算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文件精神、按照节省开支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因公派出人员的因公护照费、签证费、与学校签署的协议公证费、体检费以及出国和回国一次性国内旅费按标准报销。

第八章 延 期

第三十七条因公长期出国(境)人员若申请延长在外时间,须提前3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延期申请表》(见附件六),由所在单位报内部请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批准延期期间的待遇按批复内容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原则上不批准变更邀请国家和变更在外身份的延期,申请在外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的逾期人员自逾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所有福利待遇,归国后不再补发。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满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办理。学校将按《承诺书》内容追究其应负的经济责任,其本人须向学校赔偿相关费用,所占用学校设施一律由学校收回。个人档案将转交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

第四十一条因逾期不归而自动离职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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