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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16 作者: 点击:[]

青岛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为确保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岛大学是与国外高等院校、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合作项目的主体。

第二条  学校建立国际交流合作服务管理体系,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职责明确。国际教育学院为来华留学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出国留学教育中心为各类学生出国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为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在经学校批准、授权的条件下与国外高等院校的下设学院建立院际友好关系,发展交流合作项目。

(一)各学院在选择国外结好学院时,应本着互惠互益的原则,选择学科专业对口、交流互补性强,确实能与之开展实质性交流与合作的学院。

(二)各学院不得与未建交国家的院校及其下设学院商讨建立友好院际关系及合作项目事宜。

(三)经双方相互了解,达成结好及合作意向,在拟签订合作项目协议书前,各学院应以内部请示形式将协议书草案或意向书报国际处审批。

(四)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已审批的协议书文本。增加或扩大交流合作项目需报国际处审定。

(五)为确保学校外事工作顺利开展,各学院应指定一位院领导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外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举办国际会议或大型的国际活动,须纳入学校当年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计划,并提前6个月以内部请示形式报国际处,经批准后,由国际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批复后,方可进行会议操作。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可自行向国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许诺承办国际会议或大型国际活动。

第五条  国际处是代表学校与国外驻华使、领馆联系的窗口单位。校内部门与外国使、领馆联合举办活动、邀请外国使、领馆官员来我校进行各种活动、要求使、领馆提供资助或各种形式的协助、人员交往、以及推荐人选到使、领馆协助工作等均需通过国际处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国外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需提前报宣传部和国际处批准。

第六条  与国外合作办学、聘用外籍教师及向国外人员授予我校各类名誉或荣誉称号均需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学院或个人不能以青岛大学名义与国外、国外驻华机构签署合作文件或承诺与我校合作事宜。

第七条  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规定,主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共同做好涉外安全和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严禁对外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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